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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不小心的雜碎
標少
2020年9月14日
明報以下的報導總算縮窄了胡亂猜測的範圍:
 
【明報專訊】周日九龍遊行期間,36歲新巴司機被警方以涉嫌危險駕駛拘捕,其後在他袋內檢獲士巴拿,同時被指涉嫌藏有攻擊性武器。警方昨落案起訴司機不小心駕駛,下周二提堂。警方消息稱,司機不必要地只用單手控制軚盤及持續響號,並作出舉中指挑釁手勢。
 
結果是落案檢控不小心駕駛。不小心駕駛一般是以傳票檢控, 很少落案的, 除非案件具逼切性, 譬如被告或證人是遊客, 不能長時間逗留, 或者同時涉及其他刑事控罪, 譬如今天悉尼就有這一宗案件的判決。去年7月, 一名杜姓男子駕駛客貨車經過Eastwood警署, 撞到停泊在警署外的警車後不顧而去, 一小時候被尋獲, 警察發現車上藏着260公斤冰毒, 純度是70-80%, 今天判監6年半, 不准假釋期只是4年, 刑期輕得使人咋舌。被告駕毒車撞警車, 是因為一時microsleep, 明顯的不小心。我舉這例子撐遠了, 因為今天所判的刑期, 荒謬得滑稽, 所以拿來講下。新巴司機的案件, 因為當初是拘捕帶返警署, 然後保釋候查, 所以不退回保釋金而直接落案, 這程序也沒有任何不公平之處, 只是處理上比傳票快捷得多。
 
究竟怎樣才構成不小心駕駛呢? 香港法例上的定義是:  任何人在道路上駕駛車輛時,如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或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實際情況可以分作兩類, 第一類涉及碰撞, 撞人、撞車及撞物件, 第二類不涉碰撞, 只影響別人。這些全都是所謂facts specific/facts sensitive, 撞車撞人的對錯, 都要看案情來判斷的, 撞到途人或別的車輛, 可以是對方的錯。沒有碰撞的不小心駕駛的情況, 一般是近距切綫引致另一車輛煞車避免相撞, 跟車太貼(tailgating), 或者引致行人走避。更極端的案例包括車速太慢造成障礙(未有合理顧及其他駕駛者), 還有另一宗是一九六幾年英國Weekly Law Report記載的濺起水花的不小心駕駛: 警察幫辦在路上行走, 一輛車駛過水氹濺起水花弄濕了他, 也告入了。去年在昆士蘭省就有司機駕駛時飲水而被控: Driver says he was fined $173 and a demerit point for drinking water。我覺得飲水案是可以成功抗辯的。在新南威爾斯也有類似的法例, 飲水吃東西而致影響駕駛, 可被罰A$433, 關鍵在於"影響駕駛"而不是吃東西。
 
新巴司機案的不小心, 不應該是基於單手控制軚盤, 如果當時司機撐警, 駕駛經過大叫阿Sir加油, 一隻手敬禮另一隻手控制軚盤, 又會不會被拉? 控罪的關鍵應該在於有沒有影響駕駛。若果他敵意駛向警察, 構成危險, 才屬於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的不小心駕駛。我不罔下定論, 法庭上見真章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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