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 : 0
法律隨筆
黃口罩
標少
2021年1月15日

法官練錦鴻令戴黃口罩律師及旁聽者離庭 要求更換其他顏色否則不得旁聽 (14:26)是今天發生的事。究竟練官有沒有權這樣做? 法庭是莊嚴的地方, 上庭人士的衣著雖無明文規定, 一般的建議是穿着成求職的模樣, 求職也要看甚麼職位, 工種如送外賣、跟車、洗碗, 求職人士可能穿背心、短衭、拖鞋就去, 所以一般建議上庭的人都不要穿成這樣, 也不要穿破邊衣衫和標奇立異, 女士就別穿低胸及迷你裙。悉尼在2012年就有個被告穿小丑裝上庭幾乎被處以藐視罪: Sydney man appears in court in clown suit。小丑裝是比較極端的例子。在香港也有因衣著不宜而被處以藐視罪的, 事件發生在2018, 彭寶琴法官審理涉及梁天琦的旺角暴動案時, 人稱王婆婆的王鳳瑤上庭聽審時戴「光復香港」頸巾, 被處以藐視法庭罪, 罰了$1000。當然王鳳瑶在聽審過程中曾經叫囂, 彭寶琴法官在判詞敘述了被告的行為:

藐視法庭的裁斷

19.  然而,37日發生的事件則有所分別。王女士步入法庭時,本席親眼目睹王女士頸上戴有顯示標語的頸巾,故此,有關的事實基礎,本席無須邀請保安人員或王女士提證,已可確立。然而,縱使有關事實基礎已獲得確立,本席仍須處理以下問題:

(1) 王女士知否她戴有顯示標語的頸巾;以及

(2) 王女士知否法庭已下令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法庭內,包括構成本庭部分的五樓大堂,展示標語。

20.  就第一個問題而言,雖然王女士曾要求鏡子檢視頸巾,亦曾表示忘記了是什麼頸巾,但本席認為頸巾是她自己戴上,她不可能不知道頸上是戴有顯示標語的頸巾。另外,頸巾是戴在頸部這一顯眼位置,而「光復香港」四個字亦清楚顯示於頸巾的正前方。因此,本席拒絕接納王女士指稱不知頸上戴有什麼頸巾的辯解。

21.  至於第二個問題,雖然王女士辯稱保安人員的指示令她感到混淆,但正如前述,當本席於36日發出有關命令,並提醒公眾席人士有關限制時,王女士全程身在五樓大堂,能看見及聽到法庭與雙方的討論及法庭發出的命令及警告。故不論保安人員於36日所作的指控是否屬實,王女士對事件的發展及法庭發出命令的背景,不可能不知悉。因此,本席拒絕接納王女士指稱不知道有關的法庭命令這一辯解。

22.  上訴法庭在HKSAR v Yau [1999] 2 HKLRD 633一案, 645一頁引用Stephenson LJ  Balogh v St Albans Crown Court [1975] 1 QB 73一案所說指出,法庭須非常謹慎地考慮是否應以簡易程序處理藐視法庭的行為,因為有關權力雖是必要且有用,但同時亦缺乏了一般刑事審訊的程序保障。然而,在必須防止執行司法公正的過程受到阻礙及損害時,法庭雖不願意但亦應無懼地使用有關權力,而當中的重點並不是法官、陪審員、證人又或法庭職員認為自己有任何重要性,皆因他們只是為司法公正服務的一員;重點是文明社會必須明白司法公正的重要性,法治才得以維持。

王婆婆案與黃口罩案又很不同, 報導沒有說黃口罩展示標語, 但在社會運動中黃色具一定政治含義, 黃口罩也並非一般口罩的顏色, 湊巧3人會戴這樣特別又蘊含政治訴求的顏色, 他們可能不是在表達甚麼, 但練官感到司法公正受損, 要求他們換口罩, 避免法庭陷入政治宣傳的場地, 他的命令不合理嗎? 當時3人怎不據理力爭? 或者可解除練官的疑竇而不用更換口罩。今天終院首席法官就職, 何不投訴練官看下上層的解說。CJ今天演說講「法官處理政治案件須克制, 免予公眾偏頗之疑」, 本案可以作為試金石。法官克制, 市民又有沒有需要尊重法庭呢? 一方面要求法庭政治中立不偏頗, 另一方面也不應利用法庭作政治宣傳的場地, 否則只會陷入自招的矛盾。

 

 

 

 

 

 
我要回應
我的稱呼
回應 / 意見
驗証文字
 
 
 

 

Copyright © Easy Property Co., Limited.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