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2月18日再為違反國安法的案件申請保釋, 將會由彭寶琴法官聽審, 彭寶琴當然是國安法指定法官之一才可以處理本案。國安法官的身分, 近日又掀起討論。律政司長為了終審法院審理黎智英的上訴時, 清一色由本地法官審理而辯護。我與朋友聚會, 也有朋友覺得指定法官都一定聽令於中央。我爭辯了幾句, 也不再講下去。在一般情況下, 我都不會跟朋友論政的, 只有真的忍不住的時候, 才會發表意見。
為甚麼黎智英的上訴會由3名常任法官及兩名本地的非常任法官組成?
先看法官名單。終院現時連CJ在內, 只有3位常任法官, 另一空缺尚未填補, 非常任法官共18位, 當中4位是本地的, 分別為包致金(Bokhary), 陳兆愷, 鄧國楨及司徒敬(Stock)。在黎智英的上訴案, 陳兆愷及司徒敬都在席。沒有包致金份不足為奇, 因為當年維基解密揭發他跟美國駐港總領事的密切關係, 國家安全的案件怎會有他份處理。那麼為甚麼不找鄧國楨而找老外司徒敬做國安法官呢? 我的推論是, 鄧官拒絕出任國安法官。其他非本地、非常任老外法官當然不會委任喇, 把國家安全付托給老外簡直有辱國體, 付托不效, 就恐怕要人大出手了。如果填補了常任法官的空缺, 我相信連司徒敬的國安法官任命也會免除。
李運騰法官批准黎智英保釋雖然被指錯誤理解國安法第42(2)條, 我就看作是rhetoric question, 批准保釋與否只是一念之間, 依照終院判詞的講法, 在考慮保釋時, 控辯雙方都沒有舉證責任, 只憑法官的感覺, 而是無須證明的事項, 怎樣衡量黎智英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而拒絕保釋,這種判斷或評估, 可以是極主觀的, 只要法律的rhetoric沒有偏離終院的講法, 批准或駁回保釋的申請, 都沒有上訴空間, 也不涉釋法。唯一可使被控違反國安法的人必然收押, 就只有修改國安法一途了。在這次上訴過程中, 律政司的陳詞已走向相當極端的方向, 若果鄭司長指摘坊間錯誤理解國安法, 律政司又有否犯上同樣的錯誤呢? 我一面看Tsitsipas v Nadal的精彩比賽, 傻兮兮一面寫這一篇, 我都覺得浪費專心看球賽的時間, 香港新聞我現在大多只看標題不看內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