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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黎智英再申請保釋
標少
2021年2月22日

黎智英2月18日再為違反國安法的案件申請保釋, 將會由彭寶琴法官聽審, 彭寶琴當然是國安法指定法官之一才可以處理本案。國安法官的身分, 近日又掀起討論。律政司長為了終審法院審理黎智英的上訴時, 清一色由本地法官審理而辯護。我與朋友聚會, 也有朋友覺得指定法官都一定聽令於中央。我爭辯了幾句, 也不再講下去。在一般情況下, 我都不會跟朋友論政的, 只有真的忍不住的時候, 才會發表意見。

為甚麼黎智英的上訴會由3名常任法官及兩名本地的非常任法官組成?

先看法官名單。終院現時連CJ在內, 只有3位常任法官, 另一空缺尚未填補, 非常任法官共18位, 當中4位是本地的, 分別為包致金(Bokhary), 陳兆愷, 鄧國楨及司徒敬(Stock)。在黎智英的上訴案, 陳兆愷及司徒敬都在席。沒有包致金份不足為奇, 因為當年維基解密揭發他跟美國駐港總領事的密切關係, 國家安全的案件怎會有他份處理。那麼為甚麼不找鄧國楨而找老外司徒敬做國安法官呢? 我的推論是, 鄧官拒絕出任國安法官。其他非本地、非常任老外法官當然不會委任喇, 把國家安全付托給老外簡直有辱國體, 付托不效, 就恐怕要人大出手了。如果填補了常任法官的空缺, 我相信連司徒敬的國安法官任命也會免除。  

李運騰法官批准黎智英保釋雖然被指錯誤理解國安法第42(2)條, 我就看作是rhetoric question, 批准保釋與否只是一念之間, 依照終院判詞的講法, 在考慮保釋時, 控辯雙方都沒有舉證責任, 只憑法官的感覺, 而是無須證明的事項, 怎樣衡量黎智英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而拒絕保釋, 
 
均屬“法庭運用其判斷或評估而作出的司法工作,而非舉證責任的應用” (中譯判詞第68段)
 
這種判斷或評估, 可以是極主觀的, 只要法律的rhetoric沒有偏離終院的講法, 批准或駁回保釋的申請, 都沒有上訴空間, 也不涉釋法。唯一可使被控違反國安法的人必然收押, 就只有修改國安法一途了。在這次上訴過程中, 律政司的陳詞已走向相當極端的方向, 若果鄭司長指摘坊間錯誤理解國安法, 律政司又有否犯上同樣的錯誤呢? 我一面看Tsitsipas v Nadal的精彩比賽, 傻兮兮一面寫這一篇, 我都覺得浪費專心看球賽的時間, 香港新聞我現在大多只看標題不看內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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